扁案的檢調瑕疵(第二冊第7課...被告的人權保障) 檢調辦案瑕疵 司改論壇直言 更新日期:2008/12/01 00:40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第六屆司法改革論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瑞明發表嚴正聲明指出,特偵組及各地檢署最近在偵辦國內外矚目案件過程中也有若干程序是值得全體國人共同關注,甚至有明顯瑕疵的,其中包含:一、未能嚴守偵查不公開 代償原則,二、是否羈押犯罪嫌疑人未有明確一致之標準。 聲明中指出,數月以來,國內爆發諸多社會矚目之重大貪瀆案件,涉案之人包含前總統、前部會首長、現任縣市長、商界聞人及相關人員多人,其層級之高、牽連之廣,涉案金額之大,均屬前所未見。 台灣 小型辦公室歷經全體國民數十年的共同努力,終能走出政治威權體制的陰霾,蛻變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度。然迄今為止,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猶有不足,其主要原因除了司法的效率與品質向為民眾所詬病以外,對於高官巨賈犯罪是否與一般平民同視,輒令司法威信蒙上一層巨大的陰影。是以,本會對於特 票貼偵組及各地方檢察署此次能夠排除萬難偵辦相關弊案,表達高度肯定之意,並期確能勿往勿縱,樹立我國在邁向法治社會路途中的新標竿。 不過,我們也必須在此嚴正指出,特偵組及各地檢署在辦案過程中也有若干程序是值得全體國人共同關注,甚至有明顯瑕疵的,其中包含: 一、未能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租辦公室 偵查不公開原則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檢方應予遵守自不待言。遺憾的是,特偵組雖已設有發言人,作為辦案訊息揭露的控管方式,然媒體的報導明顯超越發言人的發言內容,卻是不爭的事實。法務部雖曾於十月份發出二份公函要求特偵組查辦是否有洩密情事,但仍未見特偵組向社會明確交代結果,特偵組疏於防範辦案訊息謝洩漏在先, 辦公室出租又未能即時清查洩密管道在後,以致外界質疑特偵組自行洩密的聲音不斷,特偵組實應立刻查明,依法嚴懲相關人員回應外界質疑,否則豈能杜悠悠眾口,辦案之正當性又如何確立。 二、是否羈押犯罪嫌疑人未有明確一致之標準 特偵組與各地檢署在這段期間羈押多位犯罪嫌疑人,可是對於因他案已被起訴通緝滯留日本不歸,已有脫逃事實的辜 仲諒 先生卻 商務中心未能於其返國後聲請羈押,甚至以其妻兒罹患罕見疾病為由未予限制出境,以致外界批評檢方羈押被告的標準何在。再者,特偵組又以被告陳鎮慧已「據實陳述」為停止羈押釋放的理由,此又讓人不禁反問特偵組是否認為被告有自證己罪或據實陳述的義務,如果被告不據實陳述就成為羈押的理由?如此一來,豈不坐實外界押人取供的批評,又置被告的緘默權於何地?不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 買屋任嗎?無罪推定原則到底還是不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我們以為,在追求實質正義的同時也必須兼顧程序的正義,茲提出以上意見供參考,並期社會各界集思廣益,期為建立一個人權與法治兼顧的社會共同努力!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 建築設計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系統傢俱峇坐@,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ARMAN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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